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与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与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布局规划、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管理、服务(含养老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有,使用权属社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萧山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已经编制社区布局专项规划的街道(镇)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布局社区,其他街道(镇)应综合考虑人口、户数、自然地域、服务半径及旧城改造、城市扩展、拆迁安置等发展需要,根据住宅用地布局及建设规模,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 社区规模原则上根据住宅区规模的大小划分,可由若干个住宅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单个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建立一个社区。新建社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户,已建社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00户。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建筑面积50㎡(其中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20㎡)的标准集中配置。具体规划如下: (一)若干个较小规模的住宅地块,合并其规模后足够建立新建社区规模的,应选择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配套用房,其周边较小规模的住宅地块不再配建社区配套用房。 (二)单个住宅地块规模足够新建社区的,应选择在便利居民的位置配建社区配套用房。鼓励采用单体独院,采光充足的建筑形式。 (三)已建住宅小区的社区配套用房未达到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要求的,在具备建设条件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由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公示征求利害相关人意见,办妥规划等相关手续后建设社区配套用房。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所在街道(镇)采用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居住(住宅)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征求区民政局意见。由区民政局与街道(镇)协商后,提出社区配套用房的具体建设要求。规划部门根据区民政局的反馈意见,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配建社区配套用房。具有独立出入口,临路,水、电、卫、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设施配套齐全。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外,原则上不设置单独办公室,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配套用房: (一)设备用房、地下及半地下室; (二)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三)不符合办理产权要求的用房; (四)新建社区配套用房层高不足3.4米的; (五)其他不适宜社区管理、服务、活动的用房。 第九条 社区配套用房功能设置按以下标准配建: (一)公共服务类。统一命名为“社区服务中心”,含党的社会工作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站、卫生计生站、社区志愿服务站等。原则上新建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已建社区面积不少于建筑面积60㎡,以大开间设计交付。同时配建社区警务室(含社区调解、社区矫正等)。公共服务类社区配套用房应设置在一层。 (二)养老服务类。统一命名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照料中心)”,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20㎡集中配置,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并配备无障碍通道配套设施,应设置在一层。 (三)教育服务类。统一命名为“市民学校”,适用于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居民代表教育、会议、活动等用途的场所,以大开间交付使用。 (四)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类。根据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个性化服务的要求,配置社区管理办公、社区计生卫生、资料档案及以公益服务为内容的社区服务业项目所需的社区用房。
第四章 审批与验收
第十条 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需配建社区配套用房的住宅小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审批及验收。 (一)居住(住宅)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会时,牵头部门邀请区民政局及所在街道(镇)参加,区民政局、街道(镇)应安排分管城建及社区建设的人员参加会议。 规划部门按照方案审查会的意见审核建设方案。方案审定前,有关图纸(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及涉及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单体平、剖面图)须由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加盖公章确认。 (二)已审定方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社区配套用房位置、面积、结构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整原因,经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同意,并在修改后的建设方案相应图纸上加盖公章确认。 (三)经验收社区配套用房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配置要求的,不予签订《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第十一条 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移交与确权
第十二条 社区配套用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街道(镇)会同区民政局,根据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图纸,对社区配套用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街道(镇)签订《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报区民政局备案。移交时建设单位须向所在街道(镇)提供办理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权和产权证的必备资料,提供住宅区楼幢分布图、购房住户清册等相关资料,移交后由所在街道(镇)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后的产权所有权人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建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核实确认的图纸,核发社区配套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区国土部门根据规定核发社区配套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按规定免缴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档案由区住建部门建立。各街道(镇)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社区配套用房产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账户。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资金、使用和变更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现状过于分散、面积过小等无法整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由街道(镇)通过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调整。有关收入纳入街道 (镇)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社区配套用房或变更社区配套用房用途。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扩并后的社区配套用房,由所在街道(镇)统一调剂,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 第二十条 社区配套用房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工作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应集中设点明示,使用“中国社区”标识。社区配套用房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牌子。准入社区的部门和单位如需挂牌,应集中统一悬挂在室内。社区警务室外观标识按公安机关统一要求设置。 第二十三条 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推行社区配套用房资源社会共享,鼓励社区和驻社区组织之间共享资源;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文化、体育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室外活动场地指导建设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必要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